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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 言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于2003年5月,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由原内蒙古商业学校(1952年建校)、内蒙古粮食学校(1956年建校)和内蒙古工业美术设计学校(1955年建校)先后合并组建。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联办本科职业教育,中高职教育衔接,兼办成人教育和社会培训。学院立足现代服务业,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商贸、物流、旅游、信息、商务服务、食品加工、艺术设计等行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依托商贸职教集团,推进产教融合,坚持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实施“优势做强、特色做精”的品牌战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简称内商职院。

蒙古名称:

 

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Business &Trade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域名:www.imvcc.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罗家营高职园区

第三条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学院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民族政策,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建设国家级优质、特色鲜明的商科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院的校训是“勤学、求精、诚信、创新”。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院设置财经类、旅游类、电子信息类、轻纺食品类、艺术传媒类等专业大类。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院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遵循高职教育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市场需求,设置、调整专业,并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合理布置专业群。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时制,逐步探索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八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中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竞争力。

第九条 学院根据经济和社会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改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升系统化培养水平,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强化教学规范管理。

第十条 学院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积极弘扬民族精神,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

第十一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对学院的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进行决策审议;

(二)组织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诊断与改进;

(三)对学院相应级别领导干部实施考核、奖惩、任免。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为学院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学院经费逐年增加,按时足额到位,支持学院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

(二)帮助学院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依法保护学院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为学院提供办学所必须的土地以及其他必要资产;

(四)支持学院开展国际教育、学术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依法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传承和传播先进文化,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加强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七)依照法律法规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党代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多种形式招生,促进就业创业。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行业企业等)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实行院务公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院长聘任。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三)审议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

(六)参与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等;

(七)对学院事业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八)对学院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院工会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院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在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有效运行,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党政职能部门。

第四章 教学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教学单位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

学院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逐步推进院系两级管理,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教学单位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的基本职能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相应改革方案,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学院核准的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内,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并报学院审批;

(四)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五)制订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对教职工年度和聘期进行考核;

(六)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源,维护资产安全;

(七)实行本单位事务公开,依法接受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八)依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实习实训条件建设需要,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购置预算,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五条  教学单位设党总支(党支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设主任一名。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则,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出本单位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四)负责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院核定的职数,各教学单位配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各教学单位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主任、书记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主任或书记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其主持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学院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面向社会招聘人才。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部分岗位要求,适当依法依规聘用外籍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三)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育人为本,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制定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制定收入分配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合理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聘约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并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院学籍、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院、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开展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诉求权,设立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集机制,鼓励和支持各教学单位和教职员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院鼓励各教学单位通过合法渠道创收,增加办学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员工与进修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条  学院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院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第六十二条  加强内蒙古商贸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依托职教集团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开展专业建设,完善就业机制,实现教师互聘,提高科研水平,实现校企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标题为毛泽东题写体“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及其蒙古文、英文名称。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徽

                                         

 

 

校徽为正圆形,体现了学院上下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内圈为战国时期赵国货币和“商”字的镶嵌,下方为建校年份“1952”,内外圈间为学院中文名称、蒙文文和英文译名。

校徽选用绿色为主色调,取意草原色,代表生机、希望、和谐,寓意学院事业欣欣向荣,植根于内蒙古这片神奇的沃土,是草原上的一颗璀璨明珠,培育人才的摇篮。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旗形状为矩形(比例:240cm×160cm),有黄(CMYK:15.0.89.0)、绿(CMYK:79.4.100.1)两种旗面颜色,旗面上方为毛泽东题写体“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及其蒙古文、英文名称,字体颜色为墨绿(CMYK:84.43.98.47)。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校庆日是每年的5月1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党委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为学院的基本制度,在学院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一切院内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不得同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者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由院长或教代会提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中共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