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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5-23    浏览:

内商职院党发﹝2022﹞2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依法治校原则,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第10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11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对学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内部管理、风险防控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院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治理结构,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院党委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主动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院依法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负责开展审计监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并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第六条 学院党委和院长负责指导、督促审计处开展工作,包括: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

(三)审批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监督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有效执行,加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确定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开方式;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审计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多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对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职并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学院适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坚持审计检查与审计评价相结合,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不同审计方式,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审计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的各项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控制度及风险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办学、科研、后勤保障、建设工程投资等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协助院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承办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处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获取内部材料或信息数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院领导提出表彰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院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和落实各类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及审计流程,加大审计力度,推动审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一)审计准备

审计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经院长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

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1.审计处应根据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深入实地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处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3.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4.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按规定程序移交学院纪委或相关部门处理;

5.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三)审计报告

审计处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书、审计咨询意见书或审计要情等各类审计文书,向院领导报告审计结果情况:

1.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处,逾期不复则视作无异议;

2.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异议,审计组重新核定相关证据或补充提供的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作出必要的修改,对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审计结论,可进行重新取证后予以评价;

3.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院长审核批准,经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议通过后,向被审计单位发送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作为学院对相应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的依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计处出具复查决定。被审计对象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请复议,由学院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审,得出最终结论;

5.审计报告一经批复,审计处应及时报送审计的委托部门和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相关职能部门,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意见书。根据需要,审计报告亦可送达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整改

1.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2.被审计单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工作效果、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3.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向审计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报送分管业务院领导。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学院会议确定的时限),向审计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分管业务院领导签字并附必要证明资料;

4.学院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做出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五)审计结果运用

1.审计处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2.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分管业务院领导报告;

4.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5.审计处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六)审计档案归档

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学院要求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